3月18日,镇商会举办了2014年政策宣讲会。活动邀请了区经贸局、区工商局、地税分局、劳动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围绕各部门最新政策动态进行宣讲。现将有关政策内容摘要如下: 一、 区经信局宣讲的相关政策内容: (一) 南沙高端人才卡实施及管理办法: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包含政务、医疗、交通、通关、住房、入户、子女读书、就业、文化娱乐、健康休闲、消费优惠等多方面的便利、优质服务,该卡由区人才办(联系电话:020-39096653)负责办理。有关详情请见附件1:关于印发《南沙高端人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南沙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管理办法:区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资金设立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进行扶持。扶持范围包括国家、省及市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新设服务外包企业的场租及装修扶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管理及生活配套、服务外包专业人才落户及境内外培训、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及扶持、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公共项目费用、支持我区服务外包商会、协会及促进机构工作等方面进行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扶持。该项工作由经信局经济合作处负责。详情请见附件2: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管理办法》及《修订草案》。 (三) 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区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区科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他经费。区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包括: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中试立项支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申请专利及获得授权、符合特定条件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南沙创业、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等。该项工作由经信局科信科负责指引企业申报及认定。有关详情请见附件3: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南沙区注册,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孵化、高端人才培训为核心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采用定量指标考核为主、定性评价为辅的评定方法,对评分优秀的平台授予荣誉称号和资金奖励。对综合评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设立创业孵化、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专利贡献和国际合作5个专项奖,分别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需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该项工作由经信局科信科负责。具体评定办法及程序请见附件4: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南沙区工商局宣讲的相关政策内容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商事登记改革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1.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3.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4.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5.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6.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7.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相关政策解读:本次改革总体思路是“宽进严管”,对于创业者带来最大便利有:一是将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前置审批)分离,即先拿营业执照,再根据业务需要去办理经营项目许可证;二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记载主营项目类别,不再记载具体经营项目;三是降低了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新办法为企业进行了“资金松绑”,不需要一下子拿出那么多资金“冻”在银行里,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认缴;四是可以一址多照,即有投资关联的企业可以把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五是取消了年检代以年报备案制度,另外全面推行网络登记进一步便捷了营业执照的申请工作,申请营业执照审批时间也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改革后申请营业执照降低了门槛、简化了程序的同时,办理的时间也将进一步缩短。 (二)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有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3月1日起,国家总局正式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将各类市场主体原有的15种营业执照样式统一为8种样式,板式统一为一种。对于已注册企业,给出一年过渡期,1年内可到工商部门换发新执照。全市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二维码版)的办理方式如下: 1.对于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不涉及变更登记或变动申报事项的,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在办事大厅的自助服务区终端,或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商事登记/点击进行业务办理/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使用“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按原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选择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相同的表述,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具体经营项目后,填写《广州市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办理换发执照手续。 2.对于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需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或变动申报事项的,申请人按照上述方式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具体经营项目后,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填报相对应的申请书,在办理换发执照、变更登记事项或变动申报事项手续的同时,申请登记主营项目类别和变动经营范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全市商事主体应当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企业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要提交现金流量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仅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将公示已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登记机关将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确需登记机关出具已提交年度报告证明的,可到登记机关办事大厅办理。 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3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请参阅附件5: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关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及相关指引 三、东涌地税分局宣讲的相关政策内容 (一)堤围防护费调整:从2014年2月1日起,广州市堤围防护费按新标准征收。各类征收标准将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下调50%,对单个企业按500万元定额封顶,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详情请参阅附件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二)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办税服务厅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给纳税人的公共电子办税服务产品。广东省地方税务网上办税系统升级为电子办税服务厅,引入数字证书(CA),依托数字证书、电子凭证与电子签章等成熟技术,保证了数据的安全与法律效力,突破电子办税无纸化瓶颈,纳税人使用CA证书登录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达到与实体办税大厅同质化效果。东涌分局关于CA认证开通要求: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成功CA认证的业户,可以享受自办理之月起12个月免费使用“税务e通—天翼税通”服务。在2014年5月1日至在2014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成功的业户,可以享受自办理之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免费使用“税务e通—天翼税通”服务。从递交资料到完成成功办理开通CA业务,需要耗时10个工作日,请纳税人提前交付资料。具体开通流程及网上表格填写要求请参阅附件7:电子办税服务厅简介及CA认证开通流程及网上表格填写要求。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凡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规定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9日前完成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为预防企业申报资料不准确而延长申报时间等情况出现,东涌地税分局要求我镇企业于2014年5月中旬前完成相关汇算清缴工作。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请参阅附件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宣传手册 四、东涌劳动所宣讲的相关政策内容 (一)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 1.用人单位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等台账管理。台账要列明工资报酬组成、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还应当单独建立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等相应的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罚款内容,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意扣减工资。用人单位未在2013年5月1日前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仍然有罚款和任意扣减工资等内容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实际实施了罚款或者任意扣减工资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请参阅附件9:《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一条明确了“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话,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该规定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明确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划拨”。 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具体规定请参阅附件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三)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这意味着想通过劳务派遣利用地区参保缴费基数差异来降低用工成本的做法不再可行。 有关具体劳务派遣最新政策规定请参阅附件11:人社部第22号《劳务派遣管理暂行规定》 (四)社保政策的变化: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从2529元下调至2139元,使社保的企业负担减少了约50元,个人负担减少了30来元。 (五)就业扶持政策:市、区,镇均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和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劳动力: 1.市招用工补贴(主要针对城镇户籍):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籍大龄失业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招用本市城镇户籍“4050”失业人员,给予劳动者80元/月的岗位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而南沙区招用工补贴不限城乡,对单位招用大龄城乡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或以上)、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复退转业军人同样给予最长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但要求2014年1月1日后招用且参保、稳定就业满半年以上。 2.农村劳动力招用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省内市外大龄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400元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市户籍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600元的岗位补贴;招用本省户籍贫困户农村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500元的岗位补贴。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 3.南沙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2014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的,给予劳动者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4.南沙区企业促进就业奖励:用人单位2014年1月1日后招用南沙区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其当年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按照5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有关南沙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12:《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印发《南沙高端人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A: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2B:南沙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办法(修订草稿).doc 附件3: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4: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5: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关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及相关指引.doc 附件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doc 附件7:东涌分局CA认证开通流程及网上表格填写要求.doc 附件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宣传手册.doc 附件9: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doc 附件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doc 附件11:人社部第22号《劳务派遣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doc 附件12: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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