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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事项的规定摘录 2014-3-10
    根据广州市水务局“穗水农村[2013]37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事项的规定摘录如下:
    一、2013你那5月3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未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二、对于2013年5月31日前开工,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而未开展的项目,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按下列两种情况分类处理:
    (一)2013年5月31日前尚未完成土石方施工的,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验收时同时提交《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二)2013年5月31日前已完成土石方施工的项目,不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验收时依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实施工作总结》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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