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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说法-------民间习俗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013-11-5

    2012年4月20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街道一套房屋卖给乙,总价为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付定金5万元,并约定于2012年7月20日交齐全部房款同时,甲方清场搬出。2012年4月25日,甲方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甲方妻儿在该房为甲办理了丧事,甲方妻儿在该房办丧事的行为引起乙方的不滿,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6月18日,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5万元,理由是两被告在位于该房同一街道管辖范围內另有一处房屋,被告完全可以不在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内办理丧事,致乙方心里蒙上了阴影,无法在该房居住和生活。两被告称,生老病死非常正常,为亲人办丧事乃人之常情,原告所谓蒙上心里阴影,完全是封建迷信,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院认为,购买房屋乃生活中的大事,谁都想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屋,虽然房屋沒有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在此房操办丧事并不违法,也沒有对合同履行造成实际性障碍,但按照民间习俗,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心里阴影,原告不愿再购买该房可为社会所接受,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于法有据。
此案例焦点在于:一、甲方妻儿在出售的房屋中操办丧事是否违反了民间习俗?二、乙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人们对于房屋内出现的死亡或者与死亡相关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认知,因此,当事人拒绝接受相关房屋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乙方关于蒙受心理阴影的主张,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和价值观念,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策,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封建迷信。虽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甲方妻儿不能以此对抗民间习俗的依据。甲方妻儿在操办丧事与房屋已出售两者之间,应当考虑买房人的利益,因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乙方即对甲方及其继承人的履约行为取得了期待权,尽管交房期未到,乙方无权要求交房,但他所享有的期待权仍应受到保护。甲方妻儿的祭奠行为虽然未改变房屋的实物形态,但房屋的使用价值和日后交換价值却因此遭受损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尽管房屋买卖合同中沒有对可否在该房中操办丧事作出约定,但根据民间习俗所产生的交昜习惯,甲方应当保证房屋交付时与签约时相同或相近使用价值和交換价值,由于甲方妻儿的行为,使得房屋价值大幅贬损,无法在短时期内得到改善,甲方妻儿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 项规定, 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甲方妻儿违约情况下, 乙方有解除合同和接受房屋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而甲方妻儿作为违约方就不具有这种权利.

(宏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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