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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3-11-5
    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驱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在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及如何征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也缺乏现有的征管模式和征管办法。然而电子商务引发的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突显出我国现行税法的许多空白和漏洞,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己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不断深化,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企业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根据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3月20日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  亿,同比增长30.8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25万亿,同比增长2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   这些统计数据在显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越来越繁荣的同时,也催促着把电子商务这个巨大市场早日纳入国家税收体系是越来越紧迫的事情。
    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将不断完善,发展动力持续增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将会更加强劲。电子商务将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将促使全社会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不断增强,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将不断出台,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将不断完善。同时,也促使物流、信用、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更全面的展开,从而使得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带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服务形成的从低端技术环节到中端支撑环节再到高端应用环节的电子商务服务链在我国结点饱满,一个全新视角的电子商务服务业群正在形成,将成为未来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国电子商务未来的蓬勃发展趋势,也强烈的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源监管难度大。传统贸易销售是以实物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利用网络销售从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须和必然的。从本国国内看,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从国际看,是保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因此,政府既应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又要切实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将颁布《新税收征管法》,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对现行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条款,以便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证中心应义务服务于国家税收。认证中心可以确定买卖双方的身份,通过买卖双方的授权,向金融机构发出支付和结算指令,将税务部门的电子发票转交给消费者。同时,认证中心也起到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作用。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这将为我们提供网络交易税款征收的法律准备。
设立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常设机构进行重新定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就只有对具有电子商务化的“常设机构”加以重新定义。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且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我国现行税法应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那么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的除外。
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从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从税收简便性来说,网络交易适合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这个做法的前提是,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逐步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征税要求。
    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建立税收监管支付体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以便税收征管。要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网要同金融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和其关联的银行结算帐号建立关联,即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动态,掌握交易资金流向。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
    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使用网络功能来实现信息的储蓄、加工及使用,才能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征管。如要判断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和性质,税务部门就要先通过网上税收资金监控中心的职能来实现。
                                                                                                                      (裕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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