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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 2010-12-10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市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先后设立了若干促进产业发展、经贸合作的财政扶持资金。为便于民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及了解有关支持政策,现根据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梳理形成《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供参考。更多信息和每年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请按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分别登录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网站查询。
    一、申请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总部企业落户奖。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3.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二)奖励标准。
    1.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三)需要递交的材料。
    1.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总部企业,应于认定次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注:内资企业为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为市外经贸局,金融企业为市金融办)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颁布的总部企业认定文件(以下简称总部认定文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5)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6)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总部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总部认定文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6)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按以下办法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
    (1)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一并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当年及之后2年应缴房产税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以上第1、2、3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四)监督与管理。
    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认定、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各牵头认定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1.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2.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3.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4.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5.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6.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的更新换代。
    7.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8.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9.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10.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二)扶持方式。
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
    1.贷款贴息。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2.补助。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委、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
    (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委、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三)项目申报。
    1.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3.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报。区、县级市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四)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
    (1)申请报告。
    (2)《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5)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2.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1)申请报告。
    (2)《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近期财务报表。
    (6)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3.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五)监督和管理。
    1.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
    2.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委、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
    3.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4.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5.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支持方式。
    1.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每年担保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担保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以及参与广州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集合融资方式的中小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助。
    3.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300万元;对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
    4.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广州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再担保体系,对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及上述项目评审、审核等工作所需经费。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三)申请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得监管部门行业准入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7)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4)平均年实际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3)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四)需要递交的资料。
    1.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
    (2)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和贷款划账和担保费支付有关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2.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3.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现代商贸、现代物流、商务会展、创意产业等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为一次性投资补助,分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两种形式。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良好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2.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以及国家、省、市服务业相关政策和《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功能区规划纲要》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市或区集聚区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对加快本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及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增加就业和地方税收具有明显成效。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行业需求,能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促进集聚区内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和技术创新。
    (3)建设方案切实可行。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内容具体,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审批,建设用地落实,需要环评的已通过环评审查,建设资金已到位或筹措渠道已落实等),具备开工条件,能在当年启动,建设进度快并在两年内建成的项目。
    (4)项目未享受过引导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曾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获支持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四)申报程序及受理时间。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向各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2.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做好区级配套资金计划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含电子文件)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情况表”、“项目申请报告”、“附件”等。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具体要求:
    (1)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2)项目背景与概况。项目的总体情况介绍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结论建议。
    (3)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方案。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对服务业拓展的新领域所具有的优势,对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含建设投资估算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5)项目的实施进度。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6)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7)申请补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所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近三年享受市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年度、资金名称、主管部门、支持额度、支持方向等内容。
    (8)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各区(县级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汇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1)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2)各项目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3)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提供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六)拨付与实施管理
    1.引导资金的拨付:
    (1)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
    2.项目的实施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和财政部门作为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对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4)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5)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6)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项目跟踪管理,每年6月、12月底前将项目建设、监管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7)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8)建立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年8-9月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获得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9)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10)根据需要,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市审计局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项目开展后评价或绩效评价。
五、申请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从事生物产业相关工作并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行政、事业或企业法人。
(二)使用范围。
    1.投资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2.补助国家、省、市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
    3.补助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补助资金开支。
    5.项目前期咨询、项目评审及项目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
(三)扶持方式。
    1.补助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资金,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补助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生物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低于国家支持资金的50%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补助我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平台项目。
(四)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2.项目申报领域需根据国家当年的战略部署和本市产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应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发展资金安排要求和年度需求计划。
    2.项目申报相关附件材料。
    3.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1.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2.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专项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3.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批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4.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由项目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5.引导资金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4.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相关项目。
(二)扶持方式。
    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方式。
    1.对已启动并正在实施中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贴息、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2.对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形式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产业化或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技术创新项目。
    3.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或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格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1.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董事会立项决议、企业实力和荣誉证明等其他材料。
    区、县级市企业由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四)监督和管理。
    1.建立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县级市财政、经贸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或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按照申报流程书面向市经贸委申请调整。
    3.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七、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该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使用范围。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2.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1.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2.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区、县级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并递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2.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1.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
    2.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3.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
    4.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八、申请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
    2.软件和动漫产业宣传和推广。
    3.软件和动漫人才引进和培训。
    4.软件和动漫产业投资奖励。
    5.软件和动漫人才奖励。
    6.其它政策性补贴和奖励。
(二)扶持方式。
    按照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44号)要求,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具体如下:
    1.投资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国内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广州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软件和动漫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级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5.本市企业生产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广州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6.我市企业原创游戏或动漫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视产品的水平和影响,每款奖励5-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视作品的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权威国际性大奖的动漫原创作品,视作品的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后,被相关企业采用并制作播出的动漫原创脚本,按5000元/万字给予奖励。
    7.经认定的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10%的税负部分,给予奖励。
    8.在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就业或在其它单位从事软件和动漫相关工作的个人,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9.企业年薪在12万元以上且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其所在的经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每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各税合计)分别在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40%和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10.户籍不在广州的中高级人才来广州投资、创办软件和动漫企业且个人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其本人在广州首次购房,一次性给予购房总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软件和动慢企业到境外参加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经市软件办、外经贸局确认后,给予一定资助。
(三)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软件(动漫)产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市软件办。市软件办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奖励资金申请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目前申报。
    2.申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助的单位根据《规定》有关要求,在每年7月1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7月15日后提出的项目申请,原则上列入下年度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审批立项后,于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补助需求报市软件办。
(五)监督与管理。
    1.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须由市软件办验收。
    2.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按《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02〕1754号)的规定,办理招投标与竣工决算手续。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变更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软件办与市财政局核批,项目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九、申请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支持范围。
    1.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
    2.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
    3.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二)优先支持。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按我市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需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和重点市场。
    3.本地产品、名优品牌产品、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境外参展活动。
(三)支持内容。
    1.展位费(含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租金,国际标准展位每个为3×3=9平方米)、公共布展费、会议大型展品回运费(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
    2.经贸洽谈会团组的每个随团企业一名人员、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交通费是指随团人员出访往返的飞机经济舱费用或火车费用,生活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四)资金安排方式和使用标准。
    1.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参展费用及经贸活动费用的部分支持,其余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1)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适当放宽支持比例。
    (2)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3)市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以及上述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以推介广州产品和品牌为重点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企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给予全额支持。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
    (4)组织参展的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
(六)申请资料和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
    2.项目组织单位将拟定团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事前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3.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4.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提交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委托其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的批件。
    5.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市本级企业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区、县级市及无主管部门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经上述部门加具意见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由市外经贸局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经市外经贸局初审的申请资料,转送市财政局审定。
(七)监督和检查。
    1.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2.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发生如下行为的,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1)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3)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5)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获取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利益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十、申请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在修订,有关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扶持对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二)使用范围。
    大型零售网点、现代批发市场园区、现代展贸式批发市场、物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园区)、特色商业街、连锁经营、便民服务体系、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建设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三)支持形式。
    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
    1.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2.对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3.对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且已完成的当年项目,采用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
(五)申请资料。
    市属国有企业向其所属集团申报,其他企业向所在区经贸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属基本建设项目须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属技术改造、连锁项目须在市经贸委登记备案);
    6.建设类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市场类项目,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7.所申报项目涉及经营场地的,提供项目房产地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项目,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9.项目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10.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监督和管理。
    1.项目单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并配合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或委托市属国有集团,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联合验收。
    4.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需按项目原申报途径上报审批。
十一、申请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境内外培训。
    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
    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
    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
    7.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8.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两年内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申报上述第1项至第6项的范围。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可申报上述第7项和第8项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4.企业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或收入证明。
    5.申报第(一)条第2项的,提交人才培训的内容、课程、时间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应注明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6.申报第(一)条第3项的,提供进口技术、设备清单、进口报关单据或登记证书、付汇证明、创新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详细说明等。
    7.申报第(一)条第7项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运营费用支持清单等。
    8.其他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四)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资助的项目按有关部门规定比例一次性配套。
    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境内外培训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
    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含税)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
    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100%。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主要对象为对服务外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示范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8.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给予项目总额100%或50%的扶持。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本级财政其他类资金扶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立项,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五)监督管理。
    1.每年底申报单位须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2.申报第(一)条第3项、第7项扶持的项目,须在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请验收。
    3.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市外经贸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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