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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2017-12-3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分支、

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若设分支机构,其名称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专业委员会,或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若设代表机构,其名称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办事处,或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本会监事不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冠以本会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不得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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