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2月5日,某企业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认为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表现并不如预期,于是提出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该职工在办完离职手续后,认为自己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企业认为他工作表现不好,不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该职工有些疑惑,自己真拿不到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为了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就业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双方自由选择决定是否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发展潜力、经验积累符合今后用人单位的需求,则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提供升职、加薪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只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主动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此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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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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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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