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事后公司以李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存在;
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不得制定明显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合法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延伸】
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举证责任都是由企业承担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具备一定的客观、充分收集证据的意识,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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