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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知 2015-11-30

    2015年10月1日,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了,新《食品安全法》在过去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在原104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70%的修改。 
    市场开办方及场地出租方: 
市场开办方及场地出租方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销售经营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上所有从事销售的食品的经营者必须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含酒类经营)、健康证和建立索票索证的制度;并且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健康证要挂在档口的显住的位置;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于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
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没有健康证的,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们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工具、设备;
二、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们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工具、设备;
二、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餐饮服务经营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要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含酒类经营)方可经营、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领取健康证方可上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且《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健康证要挂在企业的显住的位置,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员工的健康管理和健康档案制度;厨房要符合卫生要求,厨房的员工穿清洁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不准留指甲和佩带饰物,冰箱要分生熟食区、半成品区,刀具和砧板也要分开生熟食,厨房要设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餐具要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和存放,仓库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设有防鼠设施,库存食品先进先出。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金额一万元以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
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金额一万元以上)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
二、并处违法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于没有健康证的,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心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有领取许可证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不。
食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生产经营。
    禁止经营销售河豚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个人、单位经营销售河豚鱼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二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不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销售河豚鱼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东涌食品安全工作QQ群:337244566)

                                                       东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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