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由2018元调至225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同时,我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541元调至4789元。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其中养老保险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进行调整,可按60%、100%、200%、300%四个档次进行选择。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缴费人则要注意在每月15号前及时存够当月应扣费的社保费额,如当月15日前未能成功缴费的,请在当月31前进行补缴,否则可能影响待遇享受。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5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 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12 〕 69 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2013年l月至2013年6月缴费比例恢复到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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