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为:PY032012004
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鼓励和扶持广州市番禺区企业组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进一步推动传统制造业中创意设计提升和新兴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升创意设计发展水平,鼓励和扶持广州市番禺区企业组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创意设计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负责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广州市番禺区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的法人单位,并至少获得一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资质认定(如: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等)。
(二)申请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盈利;上两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5%,或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上三年作为主申报单位至少取得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数量不少于20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企业上两年至少取得1项研发科技成果;企业上两年至少取得2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如: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等,不含商标)。
3、企业已经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运作机制,已经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的技术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企业创意设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广州市番禺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并盈利;上两年年均创意设计经费支出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5%,或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丰富的创意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拥有管理能力强的创意设计带头人,拥有数量不少于20人的经验丰富的创意设计开发团队或者创意设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企业上两年至少取得1项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创意设计奖项或资质认定等。
3、企业已经建立完善的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备创意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创意设计任务和提供创意设计服务的能力。
4、企业已经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时,应向区科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申请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申请书》(申请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申请书可在番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keji.panyu.gov.cn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可证明上两个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或创意设计经费支出额度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人员或研究开发人员、创意设计人员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区科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通知。
(二)区科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对通过初审公示的企业,区科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本身及其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
第七条 对通过评审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区科信局将授予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的称号及牌匾。授牌后每三年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称号及牌匾。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八条 区科信局在区财政科技经费中设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建设经费资助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给予每个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九条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建设经费资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的建设。资助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收回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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