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固定资产 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财产盘点:是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物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终盘点 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份检查 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做固定资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秘书长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秘书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单位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部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商会秘书长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秘书长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秘书长,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秘书长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四)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填;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秘书长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为原则。 (三)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点表"。 第八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五)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秘书长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六)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七)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九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秘书长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秘书长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秘书长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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