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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7-12-3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对商会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制度方法,它的制定可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商会财产不受损失,此制度由财务部门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一章 管理分工

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1.2.商会人员负责管理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耳机机柜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2.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2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2.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2.4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2.5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会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2.6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2.7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会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2.8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三章 管理事项

3.1 根据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会长提出申请,报经会长批准后,由商会负责人员购置。

3.2购设备后,由负责人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设备使用单”。根据“设备使用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章 调拨转移

4.1 凡列入商会的固定资产未经商会领导和秘书长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4.1 .1 商会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部门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4.2 商会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 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秘书长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3 未经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章 报废封存

5.1 商会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会长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5.2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5.2.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5.2.2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5.2.3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2.4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3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使用,秘书长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秘书长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会长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5.4 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5.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清查

6.1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6.2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6.3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6.5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

6.6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6.7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清查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6.8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6.9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商会领导集体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七章 奖惩

7.1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2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7.3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局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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