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依据《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商会,遵守商会章程,积极参与商会工作; (二)理事由本地区中从事工、农、商、贸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经营者,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及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三)能认真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在理事中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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