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依据《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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