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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3-10-24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正式实施,覆盖全民。实施两年后,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行为,人社部最近出台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届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经责令仍未补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并出现有关情况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规定》还明确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单位财产抵缴”的情形包括:(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
   《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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