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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9-9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贯彻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自即日起,暂停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和制成品转内销的审批,试行期3年。
    二、各有关企业每年仍须向外经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能力证明》并凭证明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三、企业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时,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办公用地、厂房用地)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在省内但加工企业不在省内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仍须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涉证的,需取证后再向主管海关申报。
    六、加工贸易进出囗涉及地图、音像、粮食、废旧金属等,需按有关规定出具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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