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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2022-7-28

2022年7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16号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弃物

广州志扬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

广州志扬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9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上八学街199号西侧220米处使用运输车辆粤ACR756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弃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1.8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2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72号

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广州加戬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州加戬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08月3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港三沙村30厂房1层X1079室(仅限办公用途)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0.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3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15号

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辆不整洁且不密闭

广州志扬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

广州志扬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上八学街211号西侧360米处使用运输车辆粤ADB448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辆不整洁且不密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罚款:1.6(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4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14号

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不整洁且不密闭

广州志扬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

广州志扬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上八学街211号西侧360米处使用运输车辆粤ADV223运输建筑废弃物时车辆不整洁且不密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罚款:1.6(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5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33号

涉嫌使用燃气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

**

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8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长莫村长沙南街8巷46号饭堂的厨房内,使用橡胶软管连接气瓶与炉具时,软管长度约为4.2米。存在使用燃气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6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25号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豫洛饮食店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豫洛饮食店于2022年05月12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中心村石排市场内铺33号店内使用燃气时,通过橡胶软管连接气瓶与炉具,软管长度为2.9米。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7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13号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天想饮食店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天想饮食店于2022年04月27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南涌村启新路1街5号之一店内使用燃气时,通过橡胶软管穿墙的方式连接燃具和气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8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95号

广州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对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案

广州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项目位置示意图比例不恰当的行为和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委托佛山市雅逸展示装饰制作有限公司为“美的云筑”项目设计制作区位图,并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同兴路段的“美的云筑”销售部大堂左侧展示,该“区位图”上该项目(即“美的云筑”)到东涌中学的距离和该项目到番禺广场(3号线地铁站)的距离之比约为1:1,经比对百度地图,上述两者的实际比例约为1:3.5。该区位图的设计、制作及展示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3月委托佛山市雅逸展示装饰制作有限公司为“美的云筑”项目设计制作“路线图”,并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在“美的云筑”洽谈厅左侧展示,该“路线图”标有百度地图截图显示“鱼窝头大道到番禺广场的线路指示图,以及驾车,时间较少17分钟 14公里;大路多 收费多 24分钟 17公里”等信息。该路线图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及展示费用为500元。以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已撤除上述两个涉案广告牌。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本局于2022年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9400元的行政处罚(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33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罚款:1.02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9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99号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国字士多店

**

根据南沙区烟草专卖局的移送函反映,2022年03月10日,南沙区烟草专卖局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简村简兴路48号的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国字士多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卷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对涉嫌违法经营的3个品种共6条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2022年03月17日,检验结果已出,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上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0.07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万元),不确定金额:利群(新版)3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南京(炫赫门)1条;财物价值: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圆整,¥:750.00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10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州市得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反映,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03月03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自编36号A幢40号的广州市得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金装海红墙面漆(商标:金装海红,型号规格:净重5kg/桶/1200型,生产日期:2022-02-12,生产批号:2022-02-01,标称生产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诺佑装饰材料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于2022年05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20105010041),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甲醛含量、耐洗刷性项目不符合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金装海红墙面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0.012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01(万元),不确定金额:金装海红墙面漆(商标:金装海红,型号规格:净重5kg/桶/1200型,生产日期:2022-02-12,生产批号:2022-02-01,标称生产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诺佑装饰材料厂)3桶;财物价值: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捌圆整,¥:128.00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11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91号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福记快餐(广州)有限公司

**

福记快餐(广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村委旁广州一建项目部单位饭堂内,通过橡胶软管穿墙连接燃气瓶向厨房内燃具供气且软管长度为4.6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12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87号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州市长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广州市长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4月02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地铁站旁港科大中铁一局项目部生活区饭堂内使用燃气时,通过橡胶软管穿墙连接燃气瓶向厨房内燃具供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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