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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2022-3-29

2022年3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5号

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广东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关于建设工地夜间无证超时施工问题的通报》,线索反映广东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9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沙公堡村委会西侧300米奥园南沙科技园5#地块工地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0.5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2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1号

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广州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骏马大道16号对面水资源工程门口路段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3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47号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广州柏彦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

根据广州知产向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2022年2月22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自编1号大院A栋110之一的广州柏彦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标有“Mercedes-Benz”的商标的汽车配件:后门槛条57套(2个/套),前门槛条52套(2个/套),A级后门槛条53套(2个/套),出风口罩75套(2个/套),GLB门槛条6套(2个/套),后护板5套(2个/套);该公司未能提供“Mercedes-Benz”商标的授权资料,并承认上述未经授权的汽车配件是用于销售的,商标权利人现场初步鉴定上述汽车配件为假冒“Mercedes-Benz”商标的产品, 该公司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我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1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051(万元),不确定金额:后门槛条57套(2个/套),前门槛条52套(2个/套),A级后门槛条53套(2个/套),出风口罩75套(2个/套),GLB门槛条6套(2个/套),后护板5套(2个/套);财物价值: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壹拾壹圆整,¥:4811.00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4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56号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广州市可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

根据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2021年12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启新路1号一楼101、五楼501的广州市可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香油条(速冻面米生制食品)(商标:滋杨味+图形商标,型号规格:54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6日,生产商:广州市可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30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S211601222-3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营养成分钠项不符合GB 28050-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0.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90112(万元),不确定金额:;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5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83号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弃物

广州承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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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8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委西南侧256米处地块使用运输车辆粤AHQ529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弃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1.8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6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4号

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硬底化并建设简易板房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在东涌镇大同村欢乐上街7号西北侧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硬底化并建设简易板房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0.773856(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已破坏的80.61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改正或者治理(改正或治理方式:拆除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并清理水泥硬底化),恢复原种植条件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7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37号

广州创美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案

广州创美药业有限公司

**

2022年2月8日,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转办线索我局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沥裕街33号的广州创美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8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64号

新增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

广东得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由广州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广州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重点车辆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13期)》,广东得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8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天益大道15号卡口北路段使用新增车辆在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情况下运输建筑废弃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罚款:0.2(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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