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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2021-10-28

2021年10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25号

广州创达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广州创达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举报线索,广州创达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据此,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2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42号

广州大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广州大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根据举报线索,广州大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据此,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3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24号

广州天还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广州天还贸易有限公司

**

根据举报线索,广州天还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据此,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4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36号

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辆未密闭装载

广州鸿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鸿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骏马大道19号西南侧使用运输车辆粤ACV255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辆未密闭装载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罚款:1.3(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5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80号

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

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期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西樵村樵兴广珠路13号西樵水道西樵村段背水面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6座,分别为压滤机:长5.2米、宽1.5米,面积为7.8平方米;砂石分离机:长17.5米、宽6米,面积为105平方米;传输带:长22米、宽1.5米,面积33为平方米;进料斗,长12.4米、宽11米,面积136.4平方米;废料仓:长3.2米、宽3米,面积为9.6平方米;水池:长10.5米、宽6.1米,面积为64.05平方米,总面积为355.8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罚款: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6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43号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广东粤享食品有限公司

**

广东粤享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437号之二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糕(商标:--,型号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21-05-06)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罚款: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7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17号

运输船只粤华远387船在水上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

清远市华远船务有限公司

**

清远市华远船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村中铁二局中转码头使用运输船只粤华远387船在水上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水上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运输过程中撒漏建筑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8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352号

运输车辆粤AFY176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散体物料

恒得通(广州)运输有限公司

**

2021年 03月 22 日,我局收到广州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广州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重点车辆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情况的通报 (2021年第2期)》)移交线索,恒得通(广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于2021年02月27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大道沙湾大桥南南向北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FY176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散体物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1.3(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9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355号

运输车辆粤AFR669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散体物料

广州市景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我局收到广州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广州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重点车辆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情况的通报( 2021年第5期)》)移交线索,广州市景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3日,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大道南万洲大桥西端往西50米处西向东路段涉嫌使用运输车辆粤AFR669 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散体物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1.3(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10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434号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广州市泰亨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

广州市泰亨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1日和04月20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14号,分别生产两种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型号规格:60227 IEC 52(RVV) H03VVH2-F 2×0.75mm 2)、(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型号规格:60227 IEC 52(RVV) H03VV-F 3×0.5mm 2),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0.99(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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