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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2020-9-26

2020年9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91号

工地出口未设置洗车槽及车辆冲洗设备

广州丰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当事人广州丰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03 月至 2020 年 07 月期间,在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地铁十八号线工地工地出口设置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未有效使用。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放人违反本条例排放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罚款: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2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97-2号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广州市先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高效防护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2020年06月18日、型号规格:17.5×9.5cm Y6002型)在2020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详见编号20J001934号的检验报告。2020年7月23日,当事人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相关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述涉案产品共生产10000个,其中销售6000个,免费提供监督抽查样品100个,当事人接到区市场监管局整改通知书后于2020年8月1日已作报废处理3900个,现已无库存。2020年8月3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已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涉案产品销售价0.32元/个,成本价0.2元/个,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720元。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0.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72(万元),不确定金额: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3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9号

运输车辆粤ACR739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散体物料

晶鑫城市建设(广州)有限公司

**

晶鑫城市建设(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7日,在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CR739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散体物料,共1车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0.2(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4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78-2号

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广东正当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受甲方伊诗美贸易公司委托加工,于2020年2月11日生产了2400盒波丽挺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2月11日)和于2020年5月6日生产了2450盒郑教授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成本价2元/盒,合同价2.05元/盒,总货值共计9942.5元,违法所得242.5元。 2020年5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波丽挺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2月11日)和郑教授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被抽验的波丽挺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2月11日)和郑教授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检验结论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标准和GB2805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24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后未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编号NO:SP2011044检验报告和编号NO:SP2011019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波丽挺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2月11日)和郑教授胶原蛋白肽粉(规格:13g/袋×12袋/盒×6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标准和GB28050-2011标准要求。 当事人于7月9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2425(万元),不确定金额: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5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44号

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

广州敬豪商贸有限公司

**

2019年6月李**因业务需求,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将广州敬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旧滘南街2号A174)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2019年8月1日广州敬豪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2020年1月15日广州敬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由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旧滘南街2号A174变更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牛仔路291号首层。2020年5月18日,我局收到广州敬豪商贸有限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当事人提交的住所地址变更前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均系伪造,并由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民委员会证实该场所没有实质性公司存在。经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由中介公司所提交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6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98号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广州市联生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生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4日、型号规格:LS-ZFZD-E2W)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4日、型号规格:LS-BLZD-Ⅱ 1LROE2W-A)在2020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主要部件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详见编号为电监2020-06-0014和电监2020-06-0018 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8月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已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涉案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持有相应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共生产79个,出厂销售0个,无偿提供监督抽样4个,其它75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区市场局的整改通知书后,进行返工更换了电源线,现已无库存。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销售价66.39元/个,货值金额79×66.39=5244.81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涉案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持有相应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共生产49个,出厂销售0个,无偿提供监督抽样4个,其它45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区市场局整改通知书后,进行返工更换了电源线,现已无库存。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销售价40.50元/个,货值金额49×40.50=1984.50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涉案的两种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货值总共7229.31元,违法所得总共0元。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0.9398(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7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67号

广州市宏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广州市宏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20年5月25日才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2018年年度报告,超出责令改正期限(2019年7月30日)9个月零25日。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5(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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