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81号 | 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 | 广州欧菲特贸易有限公司 | 杨** | 行政相对人委托他人于2018年8月30日到南沙区市场监督局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地址不真实,骗取了公司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19〕200477号 | 广州市力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抽检不合格的卫生型切肉机 | 广州市力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 温** | 经查明,2019年7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卫生型切肉机(规格型号: QX,生产日期/批号2019-07/--)进行抽检,2019年10月15日,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QTC-92200148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链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38-2008标准,依据《2019年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但因超过规定期限(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同批次产品的半成品38台,成品2台(即被抽检的2台,其中1台被拿去检验,1台封存在当事人公司),抽检单位未付款。该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改进后,于2019年12月9日送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19年12月27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975(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