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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发展“15条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一、政策申报过程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将南沙新区打造成为全省金融对外合作开放的重要平台,我办于2013年3月启动南沙金融创新发展政策文件制定工作,于4月拟定《关于支持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请示》,提出金融创新“19条政策”并征求了省金融办、“一行三局”、南沙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2013年4月,市政府将该件上报省政府。2013年5月9日,省政府正式将“19条政策”上报国务院(粤府〔2013〕46号)。2013年9月,按照时任副市长欧阳卫民的指示,对“19条政策”进行了修改并报人民银行研究局。2014年9月,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了“15条政策”。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于近日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港澳办 台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以下称南沙金融15条),这是广东省第二个、广州市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金融专项政策,也是南沙新区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后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专项政策,将对广州及南沙新区金融业创新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二、与前海、横琴和上海自贸区政策的简要对比 横琴通过国务院领导内部签发的形式,争取到了4条政策,包括(一)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二)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三)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四)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南沙“15条政策”基本上涵盖了横琴的(一)、(二)、(三)三条政策。 前海通过国务院批复的形式,争取到了8条政策,包括(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六)下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南沙“15条政策”涵盖了前海的(五)、(七)两条政策。 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赋予上海13条金融开放创新政策,包括(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二)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三)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四)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五)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六)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八)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九)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十)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十一)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十二)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十三)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无论是开放程度还是创新力度,上海自贸区金融政策都比南沙“15条政策”大很多。 三、15条政策逐条解读 与原来的“19条政策”相比,“15条政策”的先行先试意义大大降低了(具体见附表),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的文章可做,特别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措施,可以下一步释放和放大政策红利,对南沙新区金融业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到南沙新区开展业务。 1.条文解释。本条原来的表述是“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港澳金融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第一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并上报的表述是“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港澳金融企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CEPA框架是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范围较宽泛,且针对性不强,最终表述更符合南沙的区位优势且更能突出重点。 2.政策的价值。港澳地区的金融企业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增强南沙地区企业集团的活力、盘活内部资金、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同时为南沙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各项业务监管指引,信托公司可以开展银信合作、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私人股权投资(PE)、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债券承销等类型的业务,此举可丰富南沙新区的投融资市场,激活南沙新区的金融活力。 3.下一步的措施。争取降低港澳地区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门槛,从不少于10亿美元降低到不少于5亿美元。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到南沙新区开展各项信托类业务。 (二)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1.条文解释。根据《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0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可从事非公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但是外资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仍未有具体的标准和细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下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境内企业的外汇出资,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8月4日起,在全国16个地区(包括南沙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是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地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将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二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地区内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三是简化银行办理企业结汇资金支付审核;四是下一步便利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 2.政策的价值。有利于在南沙集聚一大批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外资可以在南沙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在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将一定比例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内,在有真实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用专用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3.下一步的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和招商力度,支持外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南沙进入广州市场。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 1.条文解释。该政策实际上就是CEPA框架下中央给粤港澳金融先行先试政策的“模仿版”。2012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CEPA9)开始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之后的补充协议通过不断放宽香港金融机构在合资设立上述公司的持股比例来体现金融对香港开放。 有CEPA为先例,中央在考虑给与台湾经贸合作的金融优惠政策上也将两地合资设立金融机构作为重要内容。2013年1月首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磋商,提出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将提高到50%以上;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2.政策的价值。一是扩展了南沙新区对外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区域范围,不仅仅是粤港澳的金融合作示范区,而且扩展到了“台”;二是明确中央将南沙新区作为“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区,可以继续衔接ECFA协议的有关金融政策,以后每轮在中央给予ECFA的金融先行先试政策中,南沙都可以跟进申报,享受最新的金融对台开放合作政策;三是与台资合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将大大提高南沙新区乃至广州地区的金融总部数量,并且增强“广州系”在国内证券、期货、基金业界的影响力。 3.下一步的措施。抓紧组织赴台招商,用足用尽该条政策,尽快在南沙设立与台湾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 (四)允许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 1.条文解释。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有跨境贸易及零售结算需求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的货币,为客户提供办理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的跨境付款和收款服务。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此次南沙新区申请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先行先试”之处在于“(包括机构和个人)”中的“个人”上。2014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原来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仅是对于企业开放,今年6月人民银行放开至个人也可以办理。而人民银行允许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更是让南沙新区率先承接包括机构和个人在内的全口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重点服务港澳台居民。 2.政策的价值。一是今年6月人民银行刚刚放开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对个人开放,南沙在下半年就获批可同时开展机构和个人的业务,表明国家支持南沙大力推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南沙新区的企业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没有政策障碍的。南沙新区可以抓住此机遇在人民银行的支持下,率先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和个人大力推广人民币结算业务,成为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新一轮发展的示范区。 二是目前国家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一般限于贸易结算。南沙获批的该条政策不限于企业之外,也不限于贸易结算,为承接国家接下来在跨境人民币结算上的各种业务尝试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同时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上述人民币跨境支付的政策亦是刚刚出台,各地都还没有实施细则,南沙新区也可以凭借“十五条”获批的契机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出台细则,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尽快落实操作办法,在南沙新区率先实施与港澳台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在内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 3.下一步的措施。一是继续推动企业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二是尽快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沟通,在其支持下制定实施细则,与各商业银行合作,出台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大力宣传引导南沙新区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三是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等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南沙新区与港澳台之间;四是最大限度扩大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如允许在南沙发行港澳台多币种金融IC卡,便利港澳台企业和个人在南沙的工作和生活等。 (五)支持设立在南沙新区的银行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的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1.条文解释。第一,人民银行于2011年10月发布《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第二,受国内信贷规划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广东金融机构开展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规模较小。 2.政策的价值。南沙新区的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该业务还可以与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结合起来,为南沙新区乃至广州的企业“走出去”用人民币投资海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特别是有助于广州企业对港澳一些产业项目进行投资或并购,加大粤港澳之间人民币的流动和使用。 3.下一步的措施。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一是争取人民银行允许南沙新区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实行信贷规划的单列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区内企业“走出去”的信贷投放;二是与港澳加强联系,通过中资银行的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推介港澳的人民币投资项目,扩大广州企业与港澳企业在港澳的项目合作,落实银行对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支持。 (六)支持南沙新区银行机构按规定研究办理外币离岸业务。 1.条文解释。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境外的个人、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资金,为非居民服务的金融活动。从1989年5月开始,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现为平安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先后开设了离岸账号(即OSA外币账户)业务。客户的离岸账户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国内已经有许多城市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一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2008年、2010年批复同意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外汇离岸账户。三是重庆已在离岸金融结算业务上有所突破。 事实上当前离岸金融业务的核心是离岸人民币业务。第一,南沙新区开展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业务的企业跨境资金往来频繁,对离岸人民币金融服务具有较大需求。第二、近年来广东人民币海外代付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境内银行人民币海外代付业务主要通过海外代理行办理。第三,目前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尚未对离岸人民币业务做出相关规定。 2.政策的价值。该条政策明确了除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外,其他银行机构也可在南沙新区设立离岸业务事业部,经营离岸外汇业务。另外为下一步申请办理人民币离岸业务打下基础。 3.下一步的措施。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一是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区内企业根据国际结算需要设立外汇离岸账户。据统计,中国15000亿美元的加工贸易,5000亿美元在新加坡,3000亿美元在香港,2000亿美元在爱尔兰结算,剩下的5000亿在台北、东京、首尔结算。据测算,15000亿美元的加工贸易结算,可产生1000多亿人民币的税收和1000多亿人民币的银行收入。目前全国只有重庆在开展离岸金融结算业务,一旦南沙能申请到企业开设外汇离岸账户,将可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争取探索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允许企业开设OSA人民币账户。请求人民银行允许南沙新区银行机构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吸收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为区内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海外代付、资金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三是请求中国证监会给予政策支持,允许港澳金融机构在区内开办离岸证券和衍生金融交易业务。 (七)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的可行性。 1.条文解释。此条在初稿中表述是“允许南沙新区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第一次征求意见修改并上报的表述为“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之后,众多境外机构和战略投资者对中国信托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信托机构牌照的稀缺性十分强劲且投资者多数为境内外有名金融机构,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有严格的监管门槛,故在最终表述中删掉了“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 2.政策的价值。目前全国只有横琴获批允许发行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开展多币种土地信托基金。此条对南沙新区来说不算首创,但允许发行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能使数量更大、范围更广的资金对南沙未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可以向更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研究开展多币种土地信托基金将更加有效地提高南沙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有利于汇集闲散资金进行南沙的土地信托投资,有利于分散南沙土地信托投资的风险,同时充分利用基金的专家管理制度提高南沙土地信托的投资收益。 3.下一步的措施。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境内外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多币种的南沙产业投资基金、多币种土地信托基金,打造南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探讨与实力雄厚的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多币种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产业投资基金。 (八)支持南沙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推进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 1.条文解释。此条原来的表述是“支持粤港合作在南沙新区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及发展期货配套服务市场”,第一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并上报的表述是“支持南沙开办期货交易及大宗商品交易、航运交易衍生业务,推进交割仓库体系建设”。目前广州期货交易所设立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我市正积极参与证监会碳期货市场体系建设课题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大宗商品交易(现货市场),将为下一步设立期货交易所奠定基础。 2.政策的价值。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大宗商品交易,能提高南沙的产业竞争力、高端服务贸易以及产业主导权,为下一步设立交易平台奠定基础;推进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能更真实地反映现货市场的供求,且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大宗商品由于现货特征和区域性特点而导致的交割价格的发散。 3.下一步的措施。在南沙新区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国际贸易交易。引入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内的三大商品交易所参与南沙新区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 (九)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1.条文解释。 此条原来的表述是“支持设立南沙发展银行”,第一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并上报的表述为“支持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2013年11月15日,新华社授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旨在着力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难题的“新金十条”要求,为了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要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最终表述的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政策的价值。此条措施明确支持在南沙设立民营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金融机构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有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一系列优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南沙的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三农等方面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促进南沙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南沙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 3.下一步的措施。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南沙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机构。 1.条文解释。此条原来的表述是“支持设立中外合资的南沙航运保险公司”,第一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并上报的表述是“支持设立南沙航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明确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8项意见,包括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等多个方面。南沙新区的此条出台措施主要参考中国保监会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2.政策的价值。此条措施力度低于预期,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为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等业务开了政策口子,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健康保险公司,将会促使外资险企在健康险尤其是高端健康险市场上加速投资,这一方面解除了外资参与寿险业务必须通过合资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为目前健康险市场发展注入了一针催化剂。目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健康险公司包括瑞士再保险、维朋、DKV、GBG、MSH、Bupa和美国信诺等。此前,迫于政策要求,这些外资健康险企业多以参股的形式曲线入华。不少外资险企在开拓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过程中由于长期无法盈利而选择退出,南沙新政策给外资“松绑”以后,其施展的空间将会更大,而对于国内险企来说,也能获得越来越多的内外资合作机会。 3.下一步的措施。争取保监会支持下一步降低在CEPA框架下港资在南沙设立保险法人机构的门槛。在航运保险业务方面,支持南沙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南沙航运保险协会。 (十一)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 1.条文解释。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其审批权已经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仍属于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制度。2013年6月3日,商务部公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融资租赁业界纷纷呼吁国家将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甚至取消内资试点。 2.政策的价值。借此政策,南沙新区将成为全国首个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未来国家在内外资融资租赁设立审批和监管上的每一项改革,南沙新区都有资格率先申请、率先试验,同时将有机会打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南沙标准”。 3.下一步的措施。一是利用国家支持将南沙新区作为全国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争取国家支持将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批准开展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权限统一下放南沙新区;二是邀请商务部流通司和外资司专家共同研究南沙新区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试点),报国家商务部审批,适时进行试点。 (十二)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 1.条文解释。人民币计价业务指在跨境交易等对外活动中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发布的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提到,在自贸区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为了满足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以及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在两岸电子商务中使用人民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创新了两岸贸易的新形式。南沙新区的此条政策也可借鉴此项创新功能。 2.政策的价值。在2014年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讲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司长郭建伟表示,人民币计价是下一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新亮点。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跨境交易,可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南沙新区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及政府统计等部门在企业设立等审批环节直接采用人民币计价,可大大便利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形成本币优先的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展。 3.下一步的措施。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发挥该试点政策的作用,包括允许南沙新区个人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直接使用人民币来购买商品等。 (十三)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1.条文解释。在中国,银行保理已经有20年历史,商业保理却刚萌芽,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2月,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截至2013年8月20日,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共137家。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3》的数据,201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总量在200亿元以上(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比2012增长超过一倍。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得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商业保理公司的利润通常由两部门构成——融资利息与保理服务佣金。 2.政策的价值。在南沙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能透过提供具竞争力的销售条款,增加南沙新区企业于海外市场的销售额;以更快速的集资方法增加现金流,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简化企业账户建立条款,降低费用;增加企业购买力的同时不影响现时的信贷额,提升借贷力及增加机会使用供应商折扣;快速无延误地发出订单而不需要承受开设信用证、协商等费用,为南沙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方法。 3.下一步的措施。下一步争取在南沙设立内资、外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十四)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 1.条文解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是指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政策,对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造成了一定限制,但是自2003年以来,国家外管局不断出台关于跨国公司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通知,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2004年,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下称104号文),确立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的基本框架;2005年出台的《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浦东九条》)在104号文的框架下进一步放宽了相关政策;2009年,外汇局进一步改进104号文,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下称49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下称24号文);2012年9月12日,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下称167号),原则同意选择符合条件的13家企业(上海6家、北京7家)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随后,外管局上海分局印发了关于《在沪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操作方案》的通知,更加详细的说明了试点操作方案的细则。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4月25日,外管局宣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2014年5月15日上海自贸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首批试点银企合作率先落地。 2.政策的价值。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一是可以加强跨国公司总部对子公司的资金监控,加速集团货款回笼,统一总部和子公司之间的定价和支付模式,以达到降低整个企业成本的目的;二是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闲置资金的充分利用。实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平衡资金短缺与资金富裕的情况,促进公司的协调发展;三是有助于提高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动态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企业境内外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积极利用境内外金融市场,提升资金管控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同时也有利于金融企业提高全球服务能力。 3.下一步的措施。广泛发动南沙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 (十五)支持南沙新区在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下,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1.条文解释。此条原来的表述是“支持南沙新区设立保险交易所”,第一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并上报的表述是“支持南沙新区在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下,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自2010年上海正式提出要筹备保险交易所以来,陆续有深圳、北京、四川提出也要建立自己的保险交易所,《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概要》提出,上海将创造条件设立“中国保险交易所”,并于今年6月份提交了方案,2013年8月前海保险交易中心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保险交易创新服务平台,但截至目前,全国还未有保险交易所,故在南沙提出设立保险交易所的时机还不成熟。 2.政策的价值。在南沙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私募股权基金、汽车金融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等,可通过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直接或间接撬动南沙产业投资资金,同时达到增强、活跃南沙市场功能的作用。 3.下一步的措施。争取设立民营银行、航运保险公司、保险交易所、航运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等创新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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