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1区)以外,现在本区居住的务工人员(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其随迁适龄子女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至8月31日止)要求入读本区小学一年级,或拥有南沙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要求升读本区初中一年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职能: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协助各镇、学校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布局,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各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在广东省社保和广州市社保系统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以及在南沙区内就业的年限,并出具有关证明。 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简称区流管办)负责收集、登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协调各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区流管中心)审核当年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居住年限的相关信息及材料。 区计生局(卫生局)负责指导镇(街)人口计生办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房产购置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为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条 符合广州市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且具备下列两款条件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入读我区公办中小学,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入读同等待遇。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要求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本区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经教育局或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符合南沙高端人才管理办法的高端人才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读本区公办学校。 (三)不符合以上两项的,可通过计算积分,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五条 积分入学办理工作流程 (一)区教育局完成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本区户籍地段生和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将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位数通过南沙教育信息网(http://www.gznsjy.com)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拟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区教育局网站下载或凭适龄儿童的户口本到区教育局、学校领取《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在“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填报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有关信息。申请人以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为依据,对口申报所属镇(街)内的2个志愿学校。 (四)申请人确认信息正确无误后,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学校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后,申请人的信息(志愿信息除外)不得再进行修改。 (五)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能在“系统”内对通过现场资格确认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审核结果和积分。申请人可在“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和计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系统将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自动计算积分。 (六)各职能部门完成所有申请人的积分审核,同时申请人不得再对填报的志愿数据进行修改。“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人的总积分,并在申请人注册时为每位申请入学人(申请人的子女)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六位数随机码。申请人的总积分即为申请入学人的总积分。系统按总积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序,如总积分相同,则依次按申请人的计生、居住、社保、就业以及申请入学人随机码的大小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以确定申请入学人的总积分区内排位。申请入学人的总积分以及随机码结果均在“系统”内显示并供申请人查阅。 (七)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和学校的学位情况进行投档,投档时,根据申请人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学校学位数进行投档,先投第一志愿,若学校招生计划未录满,再投第二志愿。 (八)区教育局投档后,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积分录取线,公示期为一周。申请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九)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系统”内的通知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通过积分派位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申请人,如放弃所得学位,本年度将不安排区内公办学位。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六条 通过本积分办法未获取公办学校学位或未参加积分申请学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 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其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八条 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后南沙区其它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我区公办中小学的政策一并废止。实施期间,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根据新政策再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下载: 附表1: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doc 附表2: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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