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委将于7月份开展2013年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由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内投资者在广州市注册设立,并履行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广州市范围内最高级别的内资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申请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条件、标准详见《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附件1)。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
(二) 申请企业及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 企业简介(说明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材料,600字以内)。
(四) 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内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新兴产业企业须提供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
(五) 申报职能型总部的企业还需提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职能型总部、履行总部部分职能的授权文件(其中须包括证明申报企业履行该总部职能的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公司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的内容);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来自该总部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符合申报条件,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内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间安排
7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及《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www.gz.gov.cn)及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上公开发布,便于申报企业下载。
7月10日-7月19日: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通过召集会议、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登门拜访等多种方式,鼓励、宣传和发动14个行业具有总部功能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申报内资总部企业;同时,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交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卫生、旅游、对台工作交通、对台工作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将发动企业向辖区经贸部门报送申报资料。请企业于7月19日(星期五)前统一提交申报材料至相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7月19日前:企业统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同时将《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企业简介的电子版分别发送市经贸委(neizizongbu@126.com)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fgwmyc@gz.gov.cn)及所在辖区经贸部门工作邮箱,标明“企业名称-内资总部申请表”字样。
7月26日前: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将第一批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具审核意见后留存一份,另报我委(经贸合作处)一式两份。
8月2日前: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将第二批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具审核意见后留存一份,另报我委(经贸合作处)一式两份。另将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全部申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我委(经贸合作处)。
附件:1.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2.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 2013年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信息汇总表(区县经贸部门填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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