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84号)及广州市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工作,特制订南沙区联合年检实施细则。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参检部门
南沙区联合年检工作的参检部门包括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市工商局南沙分局、区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二、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南沙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都必须申报联合年检,年检内容为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
注: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含下属分局)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不需要参加联合年检,但须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具体可参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查询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 www.gzaic.gov.cn)。
三、联合年检的时间、地点
(一)联合年检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间。
区经信局、市工商局南沙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4:30-16:30、星期五下午14:30-15:30.
区统计局网上受理企业申报,不需现场复核。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年检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联合年检地点
上述企业在网上通过各参检部门的审核后(外汇部门除外),请到各参检部门的办公地址提交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地址如下:
部 门 |
受理地址 |
咨询电话 |
南沙区经信局 |
区行政中心E栋政务中心四楼南沙开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84986685
39078139
|
市工商局南沙分局 |
区行政中心E栋政务中心二楼39窗口 |
39914115 |
区财政局 |
区行政中心E栋政务中心二楼财政征收办公室 |
39910560 |
区国税局 |
区行政中心E栋政务中心二楼37窗口 |
39914078 |
区地税局 |
区行政中心E栋政务中心二楼35窗口 |
39914010 |
区统计局 |
区行政中心D栋四楼发改局 |
8498637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沿江中路298号江湾中区商务大楼20楼 |
83282716
83282708 |
四、联合年检申报
联合年检申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是网上申报,第二是提交书面材料,网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企业方可向各年检参检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外汇部门除外)。
(一)网上申报
1.联合年检网上申报使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网址: http://www.lhnj.gov.cn.(广州市专版),企业可登陆该网址进行注册、填写并提交国家统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等表格。企业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一致。
2.工商部门今年继续推行“无纸化”年检服务,年检申报方式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外资企业年检须知》(查询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 www.gzaic.gov.cn)办理。
3. 外汇部门年检需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软件,安装后网上申报。按“谁审计、谁报送”的年检方式,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需委托承担其外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不再收取纸质材料。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情况未委托会计事务所申报年检信息的,需自行通过直投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
(二)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企业,请按本通知第五部分的要求自行打印并带齐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各联合年检参检部门(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各部门盖章同意完成年检。
网上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按照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上传联合年检资料直至网上审核通过。
统计部门实行网上年检审核,企业只需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向统计部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不需要另行提交其它年检资料,不需要现场复核。
五、企业应向各参检部门提交的资料
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外汇部门年检无需等待审核通过)应按下列要求向相应部门提交书面审核材料,其中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经审核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打印);
2.批准证书副本2;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
5.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6.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及出资计划(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7、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相关表格:①《外债登记表》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外方股东贷款情况表》③外债变动登记反馈表;
8、增资扩产计划及年度产值计划。
(二)财政部门
1.经审核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审核,核对后退回;财政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办理财政登记变更手续后才能办理年检。
(三)国税部门
1.经审核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年检通过后退回);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国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才能办理年检。
(四)地税部门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年检通过后退回);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地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才能办理年检。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通网上年检)
1.年检报告书或年检登记表(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网上反馈意见的指引从电脑打印);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需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有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
7.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将通过网上反馈意见通知企业)。
已进入清算阶段的企业,不需提交审计报告,但需提交上年度开展清算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六)外汇管理部门
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无需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
2.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2年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2)经审核的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3)2012年末资产负债表;
(4)2012年度利润表;
(5)2012年度审核报告。
(七)统计部门只需网上申报,无需提交书面资料
六、联合年检的审核
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收到企业网上报送的年检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外汇年检部分仅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如发现报检企业存在不予通过年检的问题时,应在反馈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对存在不予通过年检问题的企业,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工商部门年检的审核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办理。
七、年检的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2012年联合年检不予通过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没有经营地址;
3.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出资完毕;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5.提交虚假资料或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
6.存在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不能通过年检的企业。
(二)注意事项
1.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相应部门提出的要求限期整改。
2.对逾期不申报年检、提交虚假资料或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的企业,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年度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年度审计的资格。
4. 对于应当参加2012年外汇年检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检或未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在年检截至后15日内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将其设置为暂停状态。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将其设置为暂停状态。在确认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销该企业后,外汇局将对其进行外汇登记注销。
暂停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外商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后再恢复其外汇登记正常状态,并进行补检。
5.对联合年检中查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卢绮君 莫淑仪 ;电话:84986685、39078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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