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组织开展2013年(总第4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导向 (一)优先支持战略性主导产业。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广州市“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主导产业范围,重点支持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选择支持一批优势传统或特色企业。 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在中医药、音响、皮革皮具、纺织、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或拥有“中华老字号”、“广州老字号”等具有明显特色的企业中选择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三)看重良好的创新队伍和创新机制。 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有先进适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相应规章制度的,优先予以认定。 (四)突出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社会贡献。 企业属于行业龙头,实力较强,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企业技术中心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活动较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上缴税收较多的,优先予以认定。 二、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各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等四大类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1-4)。其中申报条件分别如下: 1.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申报条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商贸流通业等其他行业有关申报条件调整为“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1%;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余按《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界定范围出具的2011年、201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若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了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的,可免于提供此项)。 2.截至2012年末企业在用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3.企业在用及准备引进的智能制造装备(如工业机器人等)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4.经税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纳税证明。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企业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4月30日(星期二)前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四楼市经贸委窗口(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1份,推荐意见1份)。
附件:1.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2.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信息服务业) 3.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物流业) 4.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商贸流通业) 5.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及相关 说明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许剑,电话:83123841;市政务中心经贸委窗口联系人:王谦,电话:38920460,邮箱:xuj@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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