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89号 | 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案 | 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 | 王** | 2022年0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322号1层的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上述厂内-粤A·35017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440115-201808-0292)进行作业,且上述厂内-粤A·35017平衡重式叉车尚未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已于2021年08月31日过期)。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罚款:3(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5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46号 | 涉嫌生产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 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 王**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生产了100张伟业牌生态板(孕婴房,型号规格:2440×1220×16.9mm,生产日期2021.3.5),经过内部检验合格,在产品上面附上产品检验合格证后,于3月26日全部出库以销售价160元/张的价格销往下级经销商宜昌梵楚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3日,由经销商销售给宜昌市西陵区闽鑫板材经营部,2021年11月1日,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宜昌市西陵区闽鑫板材经营部经营的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板(孕婴房,型号规格:2440×1220×16.9mm,生产日期2021.3.5)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浸渍剥离性能不符合GB/T5849-2016.(详见报告No.SY-J03211482)2022年1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Y-J0321148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上述生产销售的100张生态板。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根据当事人对涉案商品的标价,我局认定上述100张生态板货值金额合计16000元,违法所得(160元/张-158元/张)X100张=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0.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2(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