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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2022-4-30

2022年4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93号

未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擅自修剪绿化树木

广州市南沙区海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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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海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4日至04月1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朗晴工作园A座西侧未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擅自修剪绿化树木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0.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

2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364号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

广州东荣轴承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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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应当事人自报违法建设的请求,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东兴荣机械园(广州轴承设备有限公司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东兴荣机械园内建设1幢8层(局部7层)框架结构的厂房,该厂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南建证〔2013〕197号),证载报建面积为20582.03㎡,但当事人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一至七层的阳台等进行改建,导致建成面积超出原证载报建面积,经测量,加建总面积为35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7.352824(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

3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32号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怀化共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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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共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9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坦村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安置房工程C地块项目工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

4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号

中金富盈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中金富盈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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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移除异常名录申请书》,中金富盈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据此,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1(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

5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20号

涉嫌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广东奥园智慧谷科技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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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建设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规划横二路北侧的广州南沙科技园项目5#地块总承包工程实施劳动监察,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建设单位在广州南沙科技园项目 5#地块总承包工程建设期间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罚款:5(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建设的广州南沙科技园项目5#地块总承包工程停工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

6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2〕13号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湖南国琪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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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0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坦村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安置房工程C地块项目工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0.79(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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