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01-2号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 广州市南沙区尚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叶** | 广州市南沙区尚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朗晴路朗晴工业区综合楼4座内开设“美院班”、“精品班”、“名师班”、“水彩班”等班次组织参加报考专业艺术类院校的应届高考学生进行绘画培训,共招收311名学生,收取学杂费1411100元,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将收取的学杂费1411100元全部退还,退还学杂费后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办学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40号 | 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 广州亚上贸易有限公司 | 钟** |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2021年8月26日,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G107国道中堂段景观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钢筋原材料进行抽检,发现一组HRB400EΦ20mm钢筋(批号:21-83385,供应商为广州亚上贸易有限公司)试验结果为重量偏差不符合GB/T 1499.2-2018技术要求。2021年8月30日,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扩大抽检频率,对该批次HRB400EΦ20mm钢筋及HRB400EΦ12mm钢筋(批号:21-83293,供应商为广州亚上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试验性抽检,试验结果均为重量偏差不符合GB/T 1499.2-2018技术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10.82493(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3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34号 |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弃物 | 广州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 周** | 广州东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嘉信服装洗水公司西北侧500米处地块使用运输车辆粤AHM640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弃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1.85(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4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71-2号 |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广东元晨食品有限公司 | 肖** | 根据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2021年11月1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大道1号一栋的广东元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慕斯蛋糕(条形码:6972523698061,型号规格:350克/盒,商标:宝沫,生产日期:2021-09-14,生产单位名称:广东元晨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07日检验报告已出,芒果慕斯蛋糕中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6.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34(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5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37号 |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 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黎** | 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坦村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安置房工程C地块项目工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6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25号 | 燃气经营企业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 | 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 | 聂** | 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于2021年10月下旬至2021年11月中旬期间,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信园一街22号之一,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涉嫌违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四)项 |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八)和(十四)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四)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的,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0.5(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7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33号 | 广州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 广州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麦** |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同兴路段“美的云筑”门口岗亭旁边树立了一块标有“广州地铁 33 号线 鱼窝头站 (规划中)”的广告导向牌,用以宣传。经规划部门认定,广告导向牌中关于规划或者建设中地铁设施的相关内容并不属实。上述广告牌制作费用为 9800 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罚款:2.94(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8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17号 |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 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刘** | 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5日22时00分至2021年11月06日01时4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坦村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安置房工程B地块项目工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9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22号 |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 广东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王** |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建设工地夜间无证超时施工问题线索的函(第14期)》,线索反映广东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22时52分,在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沙公堡村委会西侧300米奥园南沙科技园5#地块工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
10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532号 |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 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徐** | 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22时00分至23时59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坦村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安置房工程A地块项目工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而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0.79(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