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363号 |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 广州澄通睿视科技有限公司 | 卢** | 广州澄通睿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17号(厂房A)1、2、3楼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1.5(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1〕348号 | 阿联酋智慧之屋咨询公司泉州代表处举报广州柏彦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mercedes-benz"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 广州柏彦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 张** | 2021年03月30日,阿联酋智慧之屋咨询公司泉州代表处举报广州柏彦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mercedes-benz"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万元),不确定金额:侵犯“Mercedes-Ben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门槛条(长)445块、门槛条(中)1147块、出风口39个、标识1115个和模具1套;财物价值: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陆佰伍拾贰圆整,¥:18652.00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 |
3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454-3号 | 生产抽检不合格产品 | 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 樊** | 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4日,在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大简村生产抽检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罚款:2.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144(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