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403号 | 运输车辆粤ADR130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广州佰利恒运输有限公司 | 陈** | 当事人于2020 年 08 月 10 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DR130 运输建筑废弃物时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共计 1 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96-2号 | 运输车辆粤ACZ795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广州匠造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 吴** | 当事人于 2020 年 07 月 30 日,在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 ACZ795 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共计 1 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 |
3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411号 | 新增运输车辆粤ADX075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新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区** | 当事人于 2020 年 09 月 03 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路段使用新增运输车辆粤 ADX075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 罚款:0.2(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 |
4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6号 | 产品抽检不合格 | 广州市德荧实业有限公司 | 陈** | 当事人于 2019 年 7 月生产电陶炉(型号规格 D′001A生产日期 2019 年 7 月)15MA59DTC865 台。2020 年 3 月 30 日被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 3 台,未付款,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验项目第 18 项不符合 GB 4343.1-2009 标准,依据《2020 年第一季度广州市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 12 台电陶炉以 108 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为 1296 元。成本为 92 元/台,12 台的成本为 1104 元,违法所得为 192 元。货值金额为 1620 元(按 15MA59DTC865 台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0.2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192(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