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南沙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涌)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70号 | 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 | 广州市南沙区天汇百汇百货有限公司 | 梁** | 广州市南沙区天汇百汇百货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30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自编5号A座一、二层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0.1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4号 | 运输车辆粤ACQ737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广州盛景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 曾**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22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CQ737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共计1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3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76号 | 夜间超时施工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程**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7日04时30分,在南沙区东涌镇吉祥北路中海工地夜间超时施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4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54号 | 夜间超时施工 |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施工分公司 | 谭** |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30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庆盛高铁站东侧夜间超时施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0.79(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5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8号 | 运输车辆粤ADU446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广州市广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 张**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21日,在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DU446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共计1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6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75号 | 运输车辆粤AR5648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标识》 | 广州市杰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廖** | 当事人于2020年06月28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R5648运输建筑废弃物时,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标识》。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7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0号 | 新增车辆粤ADJ536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市润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何**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8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路段新增车辆粤ADJ536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 罚款:0.2(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8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3号 | 运输车辆粤ACC489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广州市越翔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朱**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10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CC489在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共计1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79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1号 | 新增运输车辆粤ACU068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市高益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 王**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19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路段新增运输车辆粤ACU068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 罚款:0.2(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9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82号 | 运输车辆粤ACV623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广州新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区** |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21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CV623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车身不整洁、车厢外侧带泥行驶,共计1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0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74号 | 运输车辆粤ABK145号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新运运输有限公司 | 林** | 当事人于2020年06月27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路段使用运输车辆粤ABK145号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1(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68号 | 新增运输车辆粤ACT711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广州昊明运输有限公司 | 丁** | 当事人于 2020 年 06 月 27 日,在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路段新增运输车辆粤 ACT711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共 1 车次。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 罚款:0.2(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18号 | 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 | 升值(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 郑** | 2019年6月郑**因业务需求,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将升值(广州)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旧滘南街2号A13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2019年6月5日升值(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2019年11月27日升值(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由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旧滘南街2号A135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D区二楼70039室。2020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升值(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当事人提交的住所地址变更前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均系伪造,并由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民委员会证实该场所没有实质性公司存在。经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由中介公司所提交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发生。2020 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罚告〔2020〕318号),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提交了《申辩书》,提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委托中介机构帮忙办理,联系不到中介机构负责人,转让后公司一直实际经营、不是空壳公司,由于疫情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员工工资也快发不出来了,希望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况并提交了《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居间合同》、销售流水清单等证据。经复核,本局对当事人所提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转让后公司一直实际经营、不是空壳公司,由于疫情导致公司亏损严重”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1(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3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36号 | 食品抽检不合格 | 广州市恒博食品有限公司 | 叶** | 当事人2020年3月10日生产的三文治火腿于2020年3月26日在东莞市常平镇农贸市场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6.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3675(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4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59号 |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广州滨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王** | 当事人生产的电吹风(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型号规格:BW-2320)在2020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的要求,详见编号为电监2020-03-0116 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的相关抽检不合格报告及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该批产品持有相应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共生产12台,3台用于监督抽样,剩余9台未出厂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收到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查找原因,进行了整改,通过补救措施对剩余的9台电吹风更换了合格的发热器。6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批产品销售价25元/台,3台监督抽查样品是当事人免费无偿提供的,货值金额12×25=300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0.039(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5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73号 | 广东融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 广东融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李** | 2020 年 6 月 28 日你公司在南沙区东涌镇东涌昌利工业城向昌利F1 宿舍楼工程出售预拌混凝土,该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18(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6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57号 | 涉嫌生产的产品抽检不合格 |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 李** |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19日,南京市工商局委托南京正大皮革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在流通领域中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牛皮革女鞋(货号/款号KA96521-14,规格/型号235、240,商标:KISSCAT)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感官质量、物理机械性能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皮鞋》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报告编号为180229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共生产该款女鞋8双,生产成本120.34元/双,以249元/双的价格销售给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被抽检公司),货值金额1992元,因检验不合格,退回6双给当事人,销售了2双,违法所得257.32元。 2.2018年8月8日,南京市工商局委托大加利(太仓)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流通领域中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女皮鞋(KA98680-50,规格/型号235、240,商标:KISSCAT)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成鞋耐折性能项目不符合QB/T 1002-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报告编号为201811Y0021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共生产该款女鞋6双,生产成本120.03元/双,以255元/双的价格销售给南京江宁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被抽检公司),货值金额1530元,因检验不合格,退回4双给当事人,销售了2双,违法所得269.94元。 3.2019年10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流通领域中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女皮凉鞋(货号/款号KA09115-10,规格/型号240(1.5),商标:KISSCAT,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5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T22756-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被抽检商品不合格(详见报告编号为A2190271853170C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共生产该款女鞋9双,生产成本138.78元/双,以254.75元/双的价格销售给荆州市倾城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292.75元,因检验不合格,退回6双给当事人,销售了3双,违法所得为347.91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3份检验结论为质量不合格的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退回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后主动进行了销毁。 综上,当事人的货值总额为5814.75元,总违法所得为875.1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0.7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87515(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7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31号 | 2020年4月22日,我局接受其他机关移送线索获知,广州星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千层蛋糕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为不合格 | 广州星醇食品有限公司 | 梁** |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生产日期2020年3月28日)的榴莲千层蛋糕150盒(750g/盒),产品单价为20元/盒,产品货值共3000元。广州市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食监2020-03-2992)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被告知榴莲千层蛋糕不合格后,于4月18日召回榴莲千层蛋糕共15盒(一共给客户寄样20盒,其中5盒被客人用于产品拍照宣传,由于产品在常温中暴露时间过长,随后销毁)。2020年5月6日,广州星醇食品有限公司对封存的榴莲千层蛋糕347个(3月28日批次137个,3月29日批次105个,3月30日批次105个)进行拆解销毁。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另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7号)榴莲千层蛋糕的送检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穗南市监转函20200001号函复印件; 2、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当事人提供的广州星醇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食品生产抽检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0050141001)复印件、《整改报告》、《食品召回报告》、《关于榴莲千层蛋糕销毁说明》、《生产记录和生产投料单》复印件;5、当事人提供的《样品制作合同》复印件;6、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1份。 | 当事人从被告知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召回该批次全部涉案榴莲千层蛋糕,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配合行政执法抽检及调查,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附件4第949项,给予从轻处罚。 | 罚款:6(万元)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
18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56号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 | 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 | 黄** | 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至2020年5月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1219号厂房C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上述地址内有一座五层加梯间框架结构建筑物,已完工,现处验收阶段未投入使用。该建筑物权属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建证[2016]753)号显示厂房C建筑层数地上5层,基底面积为1148.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21.40平方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技术审查报告》工作编号:2020审43B3009审查情况:厂房C天面层现场与报建不一致,加建消防泵房一间。《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工程编号:(2020)违43B0036的测量数据显示,当事人在天面层加建一幢一层建筑面积为20.97平方米框架结构建筑物,拟作消防泵房之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其他行政处罚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