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191号 | 生产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金鼎盛宝牌泰国香米(5Kg/袋) | 广东金鼎盛粮油供应有限公司 | 蔡** |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3日)的金鼎盛宝牌泰国香米(5Kg/袋),200袋共1000千克,产品单价为35元/袋,产品货值共7000元。 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01SC2001LS003)显示:经抽样检验,检测发现该样品重金属项目(镉)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认定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金鼎盛宝牌泰国香米(5Kg/袋)为重金属镉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原料。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检,但由于春节临近,当事人公司已放假,后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复工,错过了复检时间,导致复检申请未正常走流程。当事人从被告知该产品不合格后,随即向经销商发出召回该批次198袋大米。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另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号)的金鼎盛宝牌泰国香米(5Kg/袋)的送检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本次委托检验共检1项,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2月27日进行调查。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中承认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我局执法队于2020年3月16日对剩余198袋大米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粤穗南综执(东)强〔2020〕191 号),其中1袋备样留厂大米错过了复检时间,当事人化验室样品储存柜定期(每月)会处理留样产品,该备样大米已被自动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6(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检验不合格大米198袋(5Kg/袋)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 |
2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204号 | 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广州市泰亨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 黄** | 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移送函,当事人生产的翘板开关TH1 15A 250VAC(生产日期:2019年7月3日) 在2019年国家生产领域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耐久性,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5092.1-2010《器具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具体情况详见编号JG1914300002 号的检测报告。出具检验报告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019年给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编号JG1914300002 号的抽检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批产品共生产5724只,其中5700只经过内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上面附上产品检验合格证后以销售价0.25元/只销售给深圳丹罗电器有限公司,另外24只用于2019年7月11日国家监督抽样,当事人免费提供样品。2020年3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已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产品成本价0.187元/只,违法所得5700×(0.25-0.187)=359.1元,货值金额5700×0.25= 14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0.2422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3591(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 |
3 | 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300号 | 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 | 陈** | 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移送函,当事人生产微生物菌剂(规格型号:有效活菌剂≥2.0亿/g 有机质含量≥65.0%、生产日期:2018-06-30)(以下简称该批产品)在2019年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有效活菌数,详见编号为(2019)2011736 的检验报告。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应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告知了对检验结果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向霍州雷邦斯肥料有限公司定制生产微生物菌剂3000吨,其中该批产品180吨。该批产品经过当事人检验验收合格,在产品附上检验合格证后,当事人于2018年7月25日将该批产品销给沂南县春雨农资服务中心5吨,销售价980元/吨,现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库存。2020年4月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已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批产品成本价520元/吨,违法所得5×(980-520)=2300元,货值金额5×980=4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0.294(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23(万元),不确定金额: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