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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息:
主  题: “超范围”工作遇事故是否算工伤?
内  容:
编号:161222020 | 类别:食品行业 | 发布时间:2015/3/29 | 预计答复时间: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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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处理状态: 已回复
答复意见: 在实践中,“工作原因”并不严格限定在约定工作范围内,还包括了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从事的劳动,由此所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系工作原因所造成。职工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从事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单位内部规定,但并不能否定“因工”的实质。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应依照《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作出有利于职工利益的判断。[ 东涌镇商会 ] 回复 
答复时间: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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