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者依法享受与本人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为了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不得不放弃休假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法律规定“劳动者放弃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自动放弃带薪年休假,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过法定带薪年休假,二是劳动者无法休假是本人原因造成的,三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主动申请,推定劳动者放弃了法定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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