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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息:
主  题: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何规定?
内  容:
编号:161222007 | 类别:食品行业 | 发布时间:2016/4/22 | 预计答复时间:2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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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处理状态: 已回复
答复意见: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东涌镇商会 ] 回复 
答复时间: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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