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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息:
主  题: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内  容:
编号:161222002 | 类别:其它制造业 | 发布时间:2016/12/22 | 预计答复时间: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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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处理状态: 已回复
答复意见: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候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有证据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过错,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建议、经办职责;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人主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不予支持。

[ 东涌镇商会 ] 回复 
答复时间: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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